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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方案》 根据《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决定2006年起实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救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奖励制度的意义
1970年代以来,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方式的历史性转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省。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农村为重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持制度,是鼓励农民自觉实施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去年的试点实践证明,奖励支持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切身利益,彰显党政廉政风范,加强党的联系。和群众;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和养老条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方法方面,切实做好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
二、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励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对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获得者。获得奖励的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和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定义为农村户口;
2、在 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任何节育法律、法规或政策;
3、现有一个孩子或死去的孩子并且没有孩子;
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 60 岁。
5、奖励帮扶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说明,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奖励和救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少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和救助,直至死亡。所有城市,县(市、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提高激励帮扶标准,60周岁以上按实际年龄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激励帮扶标准为不计入家庭收入,给予奖励补助。“五保户”不影响原有待遇,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给予奖励和补贴。
(三)奖励救助资金来源。奖励救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方法方面,各级财政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省级财政根据当地(不含宁波)财政状况、奖励帮扶对象规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等,确定分享比例和金额由省、市、县(市、区)承担,超过省最低支付标准的奖励和帮助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确定。宁波市与县(市)分摊的资金比例、辖区)由宁波市自行确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从严管控。严格按照省级资质确定激励扶持范围,激励扶持范围不得低于省最低标准,确保政策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亲自申报、逐级审核、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贴,从户到人。省级机关发证机关直接将奖助金发放给受奖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以各种名义虚报、虚报、扣减处罚。
(四)完善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权、资金管理、代理分配、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和认真落实现有的计划生育激励扶助政策,逐步形成以激励扶助为主的计划生育福利导向机制。
(五)因地制宜,注重结合。从财政状况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各地要注意结合解决“三农”问题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五)
四、奖励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励制度主要由县(市、区)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抓好工作重点,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实施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和帮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政策解读、数据汇总、相关数据库的建立和信息监测。设立奖助金专项财务账户,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制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口计生委制定。
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奖励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督、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奖助对象的确定、资金匹配、资金分配、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奖励和补贴的分配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考核制度。建立村务公开和群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对奖励支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有虚报、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挪用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办事。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要把落实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这件“德政好行”,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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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激励制度?
答: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指为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福利导向的政策体系,对农村只有一儿两女的家庭给予奖励和帮助,特别是给予特殊帮助。给予因残疾和死亡而死亡的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帮助解决家庭困难,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2012年,将符合奖励帮扶政策的农村户口“半户”纳入奖励帮扶范围,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纳入专项扶持范围。帮助。
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和扶持对象及标准?
答:获得奖励和帮助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有农业户口或农村户口,户籍在乡(镇);我从1973年到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我有一个孩子或两个现有的女孩或孩子,他们已经去世并且没有孩子;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至少 60 岁。
补贴标准为:自2012年起,全国统一奖励和帮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方法方面,仅有一个独生子女的人数将继续由省财政缴费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已死亡且现在没有子女的人数(不符合特殊救助制度条件的)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130 美元或 140 美元。奖励援助的受助人将在 60 岁至死亡期间获得奖励援助。 60周岁以上的,自奖励资助资格确定之年起发放奖励资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扶持的对象和标准?
回答:特殊救助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49岁以上;只有一个孩子出生或合法收养;无在生子女或唯一被依法认定为伤残(伤残三级及以上)的子女。
特殊救助对象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城乡夫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有一个孩子出生。对未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的补助标准,由省财政缴费继续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死亡;独生子女残疾后无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三级及以上) 对夫妻,补贴标准由每人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月110元,直至死亡或康复的孩子。妇女年满 49 岁时开始领取补贴。对于因丧偶或离婚而导致的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方法方面,男方或女方必须年满 49 岁。 49周岁以上的,补助金自确认补助金资格当年起发放。
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做过计划生育手术;已按规定被鉴定为3级及以上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恢复。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补助标准:三级并发症者,每人每月补助不少于100元;继发并发症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金补助;一级并发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贴。
四、如何申请计划生育奖励(特)助?
: 首先,声明是当面进行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作为记录。公示后,无异议者纳入协助范围。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2008 年 8 月 20 日)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第22)、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导向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家庭特殊救助制度试点方案》(国发[2007]7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浙江省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制度》(浙政办发[2008]4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此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以下简称特援制度),提出以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特别支持制度是为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福利导向的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残疾和死亡家庭特殊困难,更加有效落实国家基本政策而实施的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
(一)特殊援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殊救助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受伤、疾病和残疾后无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殊救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本地帐户;
2。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3。女方49岁以上;
4。只有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
5。无在生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认定为残疾,残疾或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政府将提供独生子女残疾和死亡家庭扶持基金。对于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性或女性必须年满 49 岁才能获得援助。特殊救助对象的具体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救助对象具体认定条件的通知》(国口发[2008]11号)执行。 60)。特殊救助对象再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后,暂停发放救助金。
(二)特殊援助对象确认程序。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特殊救助对象。具体程序是:
1。亲自申请;
2。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予以公示;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没有在世子女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儿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
(三)特别援助资金的支付标准。
独生子女去世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50元补贴,直至死亡;政府给每人每月200元的补助,直至孩子死亡或康复。未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救助标准将逐步提高。
自 2008 年起,将向符合条件但从未获得过补助金的人发放补助金。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计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获得补助的“五保户”,原待遇不变。
(四)专项援助资金分配办法。
县(市、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发放机构办理救助资金的具体支付。发证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殊救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方法方面,为每个特殊救助对象开立个人账户。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金划入专项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救助对象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救助基金存折(卡)到发证机关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特援对象的身份证、救助存折(卡)办理。
(五)特殊援助的资金来源。
除省级专项援助专项资金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市级专项救助资金的20%,其余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应将专项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救助制度与奖励救助制度、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事业的衔接基金制度。
对60周岁以上的特殊帮扶对象,已领取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补贴,享受本计划规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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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享受本计划补助、参加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或领取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特殊救助对象。 70岁时,他们将继续享受本计划规定的福利。补贴,但不能对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重复享受奖励补贴。
对于独生子女受伤、残疾、死亡且女性未满49周岁的家庭,将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对符合条件且有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要予以支持生育,做好生殖健康咨询和优生优育指导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殊救助制度的元年。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2008年8月,成立市特助制度实施指导小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方法方面,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等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完成审批公示,将案件情况和汇总信息报市人口计生委; 11月,机构发改机构为特殊救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 12月,代理机构将补贴转入个人账户,完成发放并做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实施专项帮扶制度作为一项常规工作,与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帮扶制度同步开展。每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特殊救助对象和信息录入变更的审核确认; 6月15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将确定的年度特别救助对象汇总信息报全省; 7月底前,各级财政已完成集资; 8月底前,将专项救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至发证机构,并划转至专项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当年援助资金分配情况的反馈; 10月,对地方自查执行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年底前,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结合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抽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
三、组织管理
特殊救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结合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帮扶制度,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成立专项帮扶制度实施指导组,负责协调指导实施本市特殊救助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殊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政策解读、数据汇总、相关数据库的建立和信息监测;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救助资金的预决算,建立专项救助资金专项财务账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到位,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委托发行机构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卫生、公安、残联等部门配合确定特殊救助对象;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特殊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宣传、监督、审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全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将组织力量定期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县(市、区)也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考核制度。专项救助制度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挪用救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安全小知识,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快速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交通管理理念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监管转变,对交通管理和基础设施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维护交通秩序的保障,是车辆和行人遵守的规则和指引国家安全小知识,是交通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它们是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交通管理方法。
目前,我国已全面进入汽车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4亿辆。汽车时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看似“小设施”,却蕴含着服务大众的“大民生”。
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运营的效率和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志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标志》) 10月1日起生效。本标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组织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订2009年版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准于 2008 年 3 月 15 日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魏宏表示,道路交通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实现道路交通的高效安全运行,一方面要依靠道路交通管理,另一方面要依靠基础设施的有效保障。其中,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引导的重要设施和工具,其规范使用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副司长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道路交通标志牌》是2009年版,已经发布实施了更多十余年来,为推动我国道路交通标志的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支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规范道路交通的交通秩序,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和基础设施安全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记可能看起来很小,但作用却很大。十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发展迅速。到2021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超过520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6万公里,覆盖2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98%;到年底,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4.72%;提高机动化水平。 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95亿,机动车驾驶人达到4.81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4%。
在谈及《道路交通标志》的修订思路时,林强表示,一方面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总数为仍然很高,而交通管理理念也在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监管的转变,对交通管理和基础设施保障提出了进一步的标准要求。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做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先行者,必须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林强表示,交通运输部一直高度重视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注重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跟踪评价。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交通标志领域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在教学工作中结合国内外行业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新版《道路交通标志》。
据林强说。本次修订坚持以下四点原则:一是在稳定和保持原有有效做法的前提下,对交通标志设置、设计、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调整和细化。
第二,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不同道路使用者的通行权和出行需求及特点,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以需求为导向,适应电子收费等新技术的发展,针对多路径引导、复杂路网引导等新问题,尽量使标准内容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需求。
四是在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配套产品、设置等标准的协调。
确保道路交通的高效运行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交通管理新设施和新需求,在“道路交通标志”中新增了18个交通标志。
林强告诉记者,本次标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关注经济社会和道路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带来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和需求变化:
一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交通管理新设施和新需求,新增“电动汽车充电站”、“右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道”等18个新交通标志。 -机动车推广”。
二是适应更加复杂的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以及司机对出行便利性的更高要求,细化了标志的布局、设置和使用要求。
三是适应道路使用者的反应特点,对道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择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详细要求。
四是加强可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字体”、“一般道路引导标志设置示例”、“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引导标志示例”、“旅游区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其他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新版《道路交通标志》实施后,全国道路上的所有交通标志是否都会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更新?对此,林强表示,新版《道路交通标志》的实施不会带来交通标志的大规模更换,是一个逐步更换和完善的过程。
部署一分,实施九分。如何做好《道路交通标志》的实施是关键。林强说,一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微信等媒体发布标准释义和图文解说,组织开展具体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结合企业管理实际,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标准实施。三是做好后续评价工作。及时跟踪总结各地实施情况,定期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总结典型做法、主要成果和存在问题。
林强指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强合作协调,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加大新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力度,加强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应用加强标准执行,强化标准执行效果。评价、标准制定、修订、评审等环节的联动,为道路交通的高效运行保驾护航,助力实现“人乐其行,物优其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