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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条例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宠物 饲养 也有相关规定。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1
为加强侯堡社区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侯堡社区各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饲养宠物实行严格限养、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饲养宠物登记制度,养宠物居民需带两张宠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关信息到小区进行登记。
三、区内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必须圈(栓)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鸡、鸭、羊、猴等动物。
四、饲养小鸟、鸽子的居民,要严格限量限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宠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疫苗,持检疫证到社区办理登记,以后每年检查一次。
六、饲养宠物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不得携宠物进入广场及 其它 公共场所;
(2)小型观赏宠物户外活动时,必须束宠物链(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宠物时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3)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遛宠物。
(4)宠物户外排泄粪便,饲养人必须予以清除,不得影响居民出行;
(5)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由于养护宠物管理不妥,对他人身体、财物造成伤害的,饲养人必须赔偿其相关损伤损失。
八、有违反本宠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记录到不文明行为台账本,同时将进行温馨提示、约谈、曝光,对屡教不改的交相关部门处理,直至该宠物脱离小区。
九、遵守社区的其他相关规定。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2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一、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二、饲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三、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四、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六、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掩埋在小区内。
七、小区内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广大业主、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请小区内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及时到服务中心做好宠物登记,建立宠物档案。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种。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 报告 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内排水系统实行 雨水 和污水分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猪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养殖小区既可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畜禽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
九、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及要求。全省范围内已建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都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备案程序。
1、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3)养殖场建设布局、建筑面积;
(4)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6)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措施等。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由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者,予以备案登记,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参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放);不合格者,将审查验收结果及未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经整改达标后,再行申报登记。
十、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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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创立的宗室管理制为何被称为“大明养猪场”呢?
明朝是一个奇葩的王朝,出了很多奇葩的皇帝,有道士皇帝,还有木匠皇帝,一个比一个荒唐。但这与明朝的宗室管理制度相比就不算什么了,明朝的宗室管理制度可以说是历朝历代中最奇葩的,其中饱含了朱元璋对后世子孙浓浓的爱意,但出来混迟早要还的,朱元璋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的浓浓爱意,不仅害了自己的子孙,而且也还害了自己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明朝的宗室管理制度。不对,是大明国营养猪场。
明朝的宗室管理制度在军事上,朱元璋认为只有自己老朱家的人才靠得住,允许藩王们有自己的私人武装力量,特别是位于边境的王爷们更是具有很强的军事力量。朱元璋的本意是靠自己老朱家的人守卫边境以及守护老朱家的江山,但这些王爷才不这么认为,在朱元璋刚死不久,燕王朱棣就起兵造反,自己当上了皇帝。后来,还有宁王造反,而到了明末这些王爷也不勤王,坐看崇祯皇帝吊死在歪脖子树上。
在政治上,这些藩王以及他们的子孙们不仅地位崇高,而且还可以干预地方的行政事务。他们仗着自己是皇子皇孙,胡乱作为,欺男霸女,鱼肉百姓,搞得百姓们民不聊生,让百姓们对明朝的宗室们恨之若骨,对明朝彻底失望,失民心者失天下,这真是猪一样的队友呀!
在经济上,朱元璋乞丐出生,生怕后世子孙挨饿了,就搞了岁禄和赐田这两项优厚的待遇。明朝的藩王们每年的禄米有1万石,其他皇室子孙数量不等,并且藩王们还得到了大量的赐田,这些优厚的条件确实让明朝的宗室们衣食无忧。但是朱元璋万万没有想到他老朱家强悍的繁育能力最后竟然能把大明给吃垮了。
明朝的王爷们紧紧地抓住明朝奇葩的宗室制度的漏洞,疯狂的开展造人运动,把繁育后代成为他们唯一的人生目标。于是乎,明朝的总是人口从嘉靖八年的8200人左右,到万历十三年的时候猛增到了157000余人,而到明末更是高达30余万人,这简直可以组建一支皇族国防军。然而事实是由于明朝宗室人口的上涨,宗室的财政支出就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从而引发了明朝严重的财政危机。这些明朝的宗室简直就是吸血虫,他们的存在,导致明朝无粮赈灾,无钱打仗,最后硬生生给明朝的这个巨人吸干血,轰然倒下。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面对明末的农民起义,这些明朝的宗室大部分选择了束手旁观和逃跑,当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军兵临城下的时候,洛阳的官员请求福王开仓放粮,招兵买马。然而,福王闭门不出,眼看着城破,最后李自成占领了福王府,不仅搜出了海量的粮食和金银财宝,还将福王给烹食了。还有成都的蜀王、武昌的楚王也是如此,宁可钱财堆积如山,也绝不捐金助饷。最后,明朝灭亡,30万宗室子孙全部被屠杀殆尽。
综上所述,明朝的宗室制度可谓典型的国营养猪场模式。但这样说,还有点侮辱了全国各地的养殖场,养猪场的猪还可以创造价值,而明朝的宗室们就是寄生虫,造粪机器。其实明朝的奇葩宗室管理制度也作出过一些调整,但这些调整不是不够完善和彻底,就是出台太晚,还有就是遭到宗室们的集体抵制,都是一家人,皇帝老儿也没有办法呀!最后,就悲剧了,大明亡了,所有人都一起跟着陪葬。
德康养猪场养殖技术与管理主要做些什么?
猪场管理中,管理的重点就是人员和饲养的管理。不同类型的猪场以及不同岗位对人的管理要点是不同的,以制度管人,以流程理事;饲养管理则重点在养和防,做到综合防治。
一、人的管理技巧
猪场的生活较为枯燥乏味,很多猪场的管理也是全封闭式管理,就会给猪场工作人员有着极大的忍耐力。猪场管理人员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多为员工的生活增加调味剂。
猪场管理周期较长,因此在考核的时候很多指标是没有明显表现的,像母猪的生产率,种猪的循环利用等也都是需要饲养人员经验和能力展现的一个大考验。饲养人员的自觉性和执行力占了主导作用,管理人员是很难监督到每一位员工的。
同时猪场生产经验的重要性,像公猪饲养员,配种员等是需要丰富的经验的,这是需要长期引导和培养的,这时候就是考验猪场员工流失和人员建设的重要性了。
二、成本控制
养殖业的利润相对来说是较为薄弱的,要根据市场行情,生产成本的占比在70%左右,成本的控制就成了重点,要比每年出现生产效率高经营效益差的情况。
成本的控制考验借助现代化养殖设备的运用,来大幅度提升效益。
养猪场如何管理
看你什么猪场,是养肉猪的还是养种猪的,或者是原种场甚至出口场等。还有你在猪场中的岗位如何。不同类型的猪场和不同岗位的管理侧重点也有不同。就我个人经验总结,猪场管理和其它企业一样,无非是管人和理事。以制度管人,以流程理事。其中理事问题应该不是很大,主要还是在于管人。我个人认为猪场的员工管理与其它企业的员工管理的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猪场因为有防疫需要,所有对员工的外出都会有所限制,所以与员工的沟通和活跃猪场的气氛相对于其它企业就更重要;2、猪场生产不同于其它企业的生产,猪场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所以很多生产成绩以及指标的东西不一定能及时反应出来。而且猪场除了防疫类的问题,很多生产中的问题不一定会有明显的表现。例如以配种为例,待配母猪的饲养管理好坏,怀孕母猪的产仔水平,怀孕母猪的膘情、体况的好坏都只有等到4个月后才能看到具体的数据。那么在这4个月中间,你就只能凭借你自身的经验和参与现场管理的时间来判断和确定。在猪场经验不足可以边干边学,但一定要紧密参与和关注“现场”的工作。3、猪是有生命的东西,如果是母猪的话还要循环利用7胎以上,那么猪场生产就和其它企业生产有所不同:A、例如工厂,一台机器坏了多半就只影响这一台机器或者一个车间,影响的范围不算大,但是猪不同,一头猪出了问题,很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猪场,比如公猪质量或者疾病防疫问题。所以在猪场中有很多地方要求做到“零犯错”;B、猪的生长期长,种猪还要循环利用,那么某一个阶段的某一个小问题就会影响到这个猪最终的生产情况或者生产成绩,所以对于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速度、能力都是很大的考验;4、猪场员工的执行力:如前所述,猪场生产数据很多时候是反应的几个月前的问题,那么在几个月前的工作中除了管理者的经验和勤奋之外,员工的自觉性和执行力就尤为重要-毕竟管理者不可能时时刻刻监督到每一个员工;5、员工的经验和人员培养:和工厂生产不同,猪场生产中经验也很重要,特别是一些关键岗位,比如配种员、公猪饲养员等岗位,需要有丰富的经验,而这些岗位人员要靠我们长期去引导和培养,有的岗位培养的时间超过一年甚至两三年,那么猪场中控制员工的流失和人才培养和人员梯队建设就十分重要,不然和可能会出现滥竽充数的情况;6、成本控制:养殖业利润相对于工业厂矿产品相对较薄,根据行情,生产成本能占到60%到90%,那么成本控制就很重要,要避免出现生产成绩好而经营效益差的现象。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范围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
1.畜禽禁养区范围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2007年8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