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指南 正文内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去哪能查到)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09-20 07:09:13 259 0

环保环评怎么办理流程 环保环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去环保局管理科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

2、向环保局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建议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一式两份、名称核准通知单复印件、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制作环评报告,建议由环保局推荐的环评公司出具报告,因为他们关系比较熟,对于报告中出现的小问题可以自行协调

4、递交环评报告(由环评公司负责)。

5、环保局管理科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到现场进行勘察。

6、环评报告审批。

7、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或在已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去哪能查到) 第1张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及执行行政处罚。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配合负责项目审批管理的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企业设立的审批部门,下同);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由省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行政区的项目。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一)按规定须经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经省环保部门批准,由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颁布;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县(县级市)的项目;

(四)市环保部门直接管辖区内的项目;

(五)中央、省、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第五条 县和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第六条 上一级环保部门可将其负责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管理。

上级环保部门可更正下级环保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对市或县环保部门不适合审批管理的项目,省环保部门可特别指定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第七条 环保部门组织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收取技术审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省环保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颁布。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审批程序是: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办理须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三类作出承诺: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流程:申请受理

资料审查

核对基本审批原则

核准批复。

时限:非敏感区项目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批复;敏感区项目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流程:申请受理

资料审查

现场勘察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正式批复。

时限:不需要作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需要作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我局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敏感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评审)报送我局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报市环保局审批管理。

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须知

凡申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交如下资料。资料齐全后到办文窗口报批,否则不受理。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用不褪色墨水笔填写,不得复印,涂改无效);

2、建设项目类(含饮食娱乐类):(1)、项目名称证明(个体项目除外);(2)、场地使用证明;(3)、投资5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万)的工业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3、土地开发类项目: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申请项目的红线图、计划立项批文、平面设计图、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等,如须有环保设施的项目,应附处理工艺设计方案。(

交复印件,审核原件)

4、扩建、改建、迁建的建设项目须交回原环保批复。

5、延期续办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原环保批复、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审核原件)

注:不得代办,代办者一经查实,将不给予办理此次环保审批手续。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五条 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第十条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三章 审查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第十二条 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需要哪些流程手续?

1.工商核名

2.计经局立项

3.环保登记

4.找环评单位做环评

5.到环保审批

6.按环评建设项目

7.到环保申请验收。

欢迎 发表评论:

文章目录
    搜索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