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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结合江苏实际,注重实践创新。它体现了原则性、先进性、完备性、科学性的立法特点,是具有江苏特色的立法成果。一是《条例》更具原则性。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概念,突出了立法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 、公平、及时、方便。二是条例更加完善。 《条例》专门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一章,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环节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增加医疗资源供给、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实施医疗质量管控、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体系规范,医疗纠纷预防体系更加充实完善。三是条例更先进。为切实保障医疗伤害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条例》对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省、市医学协会和法医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伤害鉴定作出了必要的规定。事故技术鉴定作出指导性规定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建立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框架,授权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全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领域率先进行尝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四是《条例》更加科学。作为医改试点省份,我省多年来探索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有机结合,推动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加强保险结合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完善保险保障服务,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风险的作用。 《条例》规定,市、设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制度,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体系。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为深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改革留下空间。同时,完善了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制定了互助基金理赔规定。管理机构有所增加。还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家庭困难患者进行救助。
《条例》的出台,必将对江苏有效预防和规范医疗纠纷处理,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和保障法律保障的积极作用,并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