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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变更后的处理方法
公司原有固定资产采用综合折旧法,即按每年8%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这也与企业在实际使用中应摊销的折旧差别很大。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折旧方法 变更,拟改为分类折旧方法,即房屋和建筑物折旧20年,火车、轮船、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和除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的其他交通工具折旧10年。生产经营。电器、工具、家具等至少计提5年的折旧年限,但折旧方式改变后的会计处理与扣税应如何衔接?
1.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估计其残值,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扣除。残值率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较高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率,增加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可抵扣折旧额时,统一确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为为 5%。 (国税发〔2003〕70号)
2.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归类为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等20年;火车、船舶、机器、机械为10年。其他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电器、工具、家具等为5年。”
3.除税务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应当配比或分摊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当申报的可抵扣费用,不得提前或延期申报扣除。请按照税法确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折旧额。
4.如果有错账,按发生时间可分为本期错账和上年错账。它发生的时间不同,和解的方法也不同。审核中发现的部分错误金额直接表示为已实现利润,利润账户无需计算分配,直接调整利润账户;利润数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加(减)按会计制度和有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加上(或减去)会计。对某项收入、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和计量,制度与相关标准与税法不一致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相应地。
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折旧方法 变更,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