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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受理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3月1日,澎湃新闻从自然资源部网站获悉,2月23日下午、24日下午、28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视频会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省会城市)视频会议,及时掌握当前各地自然资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统筹推动落实疫情防控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自然资源工作,全力支持保障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针对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会议就如何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一一做了回应。
一是如何做好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政策衔接。自然资源部表示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即将公开征求意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也在抓紧制定。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规。
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曾指出,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条例等的修改起草工作正紧锣密鼓地推进;自然资源部同时开展了对涉及部门规章的清理整合工作,将废止一批与新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如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然资源部已陆续下发了部署文件、编制规范、技术指南以及生态红线、保护区中存在的各种冲突解决方案,部里正按照“充分体现党中央精神、广泛凝聚全社会智慧”的要求,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框架,再深化、细化重大问题;各地要按照部署要求,立足国土“三调”基础,深化自然地理空间承载格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格局等方面研究,做好各种控制线调整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三是如何做实国土“三调”工作。会议指出,国务院三调办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优化工作流程,调整工作重点;各地要在疫情期间集中力量做好内业工作。当前仍要聚焦现状数据真实性,深入分析现状真实性与现状合理性的关系、准确分析“三调”与“二调”数据的变化。
四是如何加大疫情结束后的土地供应。自然资源部指出,已报请国务院同意,今年开始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不再采取因素法分解指标,实行土地要素支撑跟着项目走,总量指标完全可以满足需求;各地要积极对接建设项目储备,做实做深项目前期工作,并继续加大力度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各地要按照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和住宅用地完成交易量双口径统计的要求,准确反映政府土地供应和市场供需关系,合理增加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
五是如何加快建设用地审批。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部里结合《土地管理法》修改,推进下放土地审批权改革,采取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加密会审频次等方式,进一步加快用地用矿用海审批;有关地方要抓紧做好基础准备,确保下放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按时完成土地审批有关补正工作,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当前,要集中力量、全面完成已经受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季度内现有存量项目审批清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保障后续建设项目落地。
六是如何加强执法工作。自然资源部指出,在疫情期间,要动用遥感卫星等各种技术手段,结合已有专项执法数据库,合理比例进行样本抽查,确保有关专项整治行动按节奏完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明确“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作出重要调整。此外,二审稿还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明确规定实施征地的前置条件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补偿标准拟“每5年调整一次”
二审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5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解读: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一审稿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公共利益”为征地前置条件
二审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征地的六种情形包括“由政府组织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等。
解读:此前一审稿,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中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应当与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民主决策
二审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解读: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一审稿提出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等规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
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几次
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1、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新增“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
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
2、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土地基本国策,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把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4、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确立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提出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在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进行了改革创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望今年出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6月5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消息显示,日前,《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中,出台类项目共10件,其中,新政法规草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拟报国务院发布,这也意味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望于2019年出台。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完善《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有学者指出,《土地管理法》何时修订完成取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审议通过,通过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同步推出。
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相关学者指出,当前,学界对土地管理法的探讨,只要集中在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以及如何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仍然存疑。
此前,据《第一财经》报道,自然资源部一位司局级官员曾透露,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送审工作。同时超前谋划《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
对于《土地管理法》修正的进程,今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今年将修改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证券法,制定资源税法等。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去年12月公布的草案主要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内容。其中明确了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
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这也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草案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同时,草案对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包括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草案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
土地法86年制定,88年修改过一次,04年第二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订是2004年8月28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次修订是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以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重点从征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完善。我们农民是这次修正的最大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