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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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800万元,增值税营业税额170万元(1000万元×17%)
(2)北京王朝商城: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抵销后,业务应有偿付
增值税为零,但北京王朝商城采用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属于营业税范围内的代理行业
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3)千岛(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王朝商城合并,增加收入1000万元,应纳税额
180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受益。
[案例 458]
【案例描述】仍以【案例457】的信息和进一步解释为基础。
千岛(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王朝商城签订的协议,视为收购方式
是:北京王朝商城销售的每件商品,千岛(北京)有限公司将按协议价800元收取货款,
北京王朝商城其实还在市场上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千岛(北京)有限公司的产品
售价与议价的差价,即200元/件,属于北京王朝商城。假设,到今年年底,北京
该产品在王朝商城共售出10,000件。
【计算分析】本次业务,双方应纳税额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1)千岛(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增加136万元(800万×17%)。
(2)北京王朝商城:
增加收入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
136万元(800万元×17%),抵销后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万元。
(3)千岛(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王朝商城合并,增加收入1000万元,应纳税额
170万元。
【对比分析】采用买断方式的寄售方式与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方式不同
比率:
(1)千岛(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不变,应纳税额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
(2)北京王朝商城: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
(3)千岛(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王朝商城合计,收入不变,应纳税额减少10万元
(180万元-170万元)。
【分析指导】显然,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类似于
与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相比,在最终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双方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同,
但是,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人必须缴纳营业税。
【特别提醒】但在实践中,被视为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这种方式的优势只有在双方都是普通纳税人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出来。
如果一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受托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这种方法不适合。
(2)如何在各方之间分配节税可能会影响这种方法的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相比,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
虽然总共节省了10万元的税款,但千岛(北京)有限公司节省了34万元,以弥补北京王朝商城多付的款项
24万元。那么千岛(北京)有限公司如何分配节省下来的34万元增值税避税方法,而北京王朝商城又要多付24元
数百万美元。因此,千岛(北京)有限公司如何分配节省下来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北京王朝商城的选择
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千岛(北京)有限公司可能首先考虑弥补北京王朝商城的过剩
支付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将捐给北京王朝商城的一部分,以鼓励受托人
选择适合双方的寄售方式。
(3)一旦明白这一点,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在各方之间传递节税
分配。在实践中,协议应该如何签订增值税避税方法,这需要双方履行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个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体会到了两个
不同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代销方
形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