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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贵阳息丰县人民法院、大湾新闻报道,近日,张女士因婚姻多次出轨,在贵州贵阳与丈夫易先生离婚。 两人离婚后,张女士多次去看望易先生抚养的女儿,并表示自己知道自己错了,想再婚。 易先生同意了并与他住在一起。 但张女士在与易先生同居期间再次“出轨”。 易先生一气之下,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退还同居期间收到的12000元捐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那么,易先生的上诉最终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view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易先生和张女士未离婚时,双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后,则是各自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后共同居住女子复婚考察期再次出轨被诉赔偿,也不会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易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各自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干涉,即双方均有权独立处分各自的财产。
其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相互照顾、帮助的法定义务。 一旦离婚,这项义务就不再存在。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也就是说,即使张女士和易先生住在一起,易先生也没有法律义务照顾和帮助张女士。 即易先生可以随时让张女士收拾东西离开。 这与夫妻需要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才能放手不同。
最终两人都是单身,两人以再婚为目的同居。 即两个人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未履行对捐赠人的赡养义务的; 赠与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等规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由于易先生对其前妻张女士没有赡养义务,故双方财产独立。 因此,两人同居期间,易先生付给张女士的钱属于赠与,而易先生只是在两人可以再婚的基础上进行了赠与。
也就是说,由于张女士未能满足接受彩礼的附加条件,即张女士因再次出轨而未能与易先生建立婚姻关系,因此她有法律义务返还礼金。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劝说,易先生与张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女子复婚考察期再次出轨被诉赔偿,张女士退还并转账12000元给易先生并当场兑现。 双方均表示今后将继续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妥善处理好彼此的关系,为女儿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