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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13日电 因家庭矛盾,为了发泄不满,2010年至2011年,27岁的继母蔡某对她进行捏、踢、擀面杖殴打、烫等处分。继女来对待她的继女。 宁某(化名)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伤势较轻。 今天,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000余元。损失。
蔡先生与陈先生于2008年5月结婚。2009年春节前后,陈先生与前妻的女儿小宁开始同居。 此时,小宁只有4岁半。 2010年以来,因家庭矛盾女童被继母虐待致残 其父称绝不和解,蔡某为了发泄不满,多次捏小宁的脸、嘴、身体,用擀面杖殴打小宁,用脚踢他身体多处,烫伤小宁的身体等。两面用沸水。 脚,导致小宁多次去看医生并住院治疗。
据小宁的病历显示,他已住院六次。 2011年12月,医护人员报警后,蔡某的案子被发现,并于2011年12月14日因涉嫌虐待罪被刑事拘留。
经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肖宁的胰腺损伤为重伤(轻); 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肱骨骨折、烧伤都属于轻伤,小宁的伤残属于九级伤残。 2012年9月,检察机关以酷刑罪提起公诉。
本案中,小宁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生父陈先生、生母张女士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了诉讼。 对于身体伤害,小宁报销医疗费96000余元,住院伙食补贴48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5401.24元女童被继母虐待致残 其父称绝不和解,145000余元。元伤残补偿金。 治疗费50万元,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复印费20元,合计176万余元。
根据肖宁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了该部分合法有效。 法院认定,小宁因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8000余元、住院伙食补贴48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00元。费用。 76000多人民币。 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的亲属代其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蔡某主动认罪,但对于小宁被烧伤的部分,蔡某辩称自己没有用开水烫伤小宁,小宁被烧伤纯属意外。 对于小宁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蔡某也表示愿意依法处理。 赔偿。
肖宁的代理人认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在与小宁同居期间,蔡某因家庭矛盾,经常对被害人进行打骂等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轻)。 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法律。 刑法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惩处。 因蔡亚珊经常以打骂的方式对肖宁进行肆意伤害,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不予采纳肖宁律师主张蔡亚珊行为的意见。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蔡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蔡某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蔡某应对小宁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宁索赔的医疗费金额过高,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实际发生后可单独提起诉讼; 伤残、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受理。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宁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判决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最终,法院以酷刑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其赔偿肖宁经济损失76172.24元。
法官建议: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北京朝阳法院少年庭付广鹏介绍,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孩子受到家人虐待后不敢发声、不敢投诉。 即使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在家中遭受虐待,也因种种因素不报案、不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件难以侦破。 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 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业内人士也存在“不关心别人的事情”的不正确心态,导致孩子成为最后的受害者。 第三,虐待儿童案件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中。 例如,在单亲家庭、离婚重组家庭中,父母关系紧张、家庭暴力、不当情绪、怨恨转移等因素都会导致儿童受到虐待。
法官建议,应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在我国建立预防虐待儿童的“强制报告”制度。 通过法律规定相关知情者和对儿童负有监督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有“强制报告”义务。 个人应及时举报或报警。 对于不报告知识的,提供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团体、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家庭中发现的虐待儿童事件。 这样,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可以及时制止虐待儿童的悲剧,同时也可以督促家长合理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和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组织也可以与家长沟通,改进家长教育方式,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孩子的方法和技巧,强化家长的责任意识,让家长和孩子一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