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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zippo一般多少钱(二次销售正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3-07-08 12:07:21 150

台香酿酽如油,三五呼朋买小舟。


醉倒绿波人不觉,老渔唤醒月斜钩。


——清·卢郁芷《仁怀风景竹枝词》


年关将至,“一杯赛神仙”的53度飞天茅台酒的价格备受大众关注,茅台官方发布零售指导价为1499元。尽管如此,53度飞天茅台酒还是“一瓶难求”,并因此引发众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黄牛”高价倒卖问题和假酒泛滥问题。(黄牛是指以黑市价格倒卖票据等物的人)



二次销售正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某电视台报道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二手销售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经典装等高端白酒事件便充分地体现了53度飞天茅台酒存在的这两个问题。


报道称,王某从个人手中收购零散的茅台酒,然后再加价售卖。经鉴定这些酒都是真酒,共计23瓶,货值金额28884元。江干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判定这些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全部没收并罚款7.5万元。


执法人员解释道,这个酒不是从正规厂家进货的,没经过商标持有人授权。即使是真酒,从其他渠道进过来的,也可以判定为侵犯商标权。


对此,很多人表示疑问:二手倒卖正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次销售正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接受媒体求证时表示此事系执法人员表述不当,当事人王某销售的酒并非真酒,经鉴定均为假酒。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假酒并罚款的做法并无不当。


引发热议的“卖二手真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事实,上级部门已处理和纠正了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倒卖茅台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错误说法。尽管如此,大众对于“倒卖二手正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讨论仍在继续。


(1) 二次销售正品是否侵犯商标注册权


倒卖二手真酒是否侵犯商标注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在于正品属于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销售的商品,二次销售正品并不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而不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二次销售正品为何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次销售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


1.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含义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是指附有某一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权人或经其依法许可的使用人首次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或禁止他人在市场上进行转售或再销售该商品。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并未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作出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与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依据相同——知识产权是用来回报权利人的投资,在经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它已收回了这一投资,含有该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流通,就不应该继续受到权利人的控制。


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商品流通市场以后,尽管商品仍附着商标,但商标权人在商品上的所享有的商标权利已用尽,被销售的商品由所有权人处分。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商品所有权人二次销售该商品,亦无权阻止商品所有权人为了宣传商品正当使用商品商标。


2. 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前提是附有商标的商品经首次售出,进入商品流通市场。尚未进入商品流通市场的商品上商标权处于完满状态。


其次,进入流通市场的商品应当是由商标权人生产或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商品,对于非由商标权人生产或许可使用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商标权人享有当然的禁止权。


第三, 使得商品进入流通市场的销售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该销售行为要么是商标权人的行为,要么是第三人在获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商品销售。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商品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权人享有当然的禁止权。


最后,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商品在首次出售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的转售、二次销售行为,如果是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二次加工后销售,则不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


(3)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目的之一在于促进商品自由流通,防止商标权人对商品的过度垄断。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未对商品进行二次加工或翻新的二次销售商品,对商品进行二次加工或翻新之后二次出售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目的之二在于平衡商品售出后商标权人与商品所有权人的权利冲突,维持二者权利的平衡。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并不过度的保护商品所有权人。尽管在商品售出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品所有权人转售或二次销售商品,但因商品上仍附着商标权人的商标,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品质量保障和广告宣传三大功能,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商誉息息相关,商誉代表着商标权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品质,若是商品所有权人对商品进行再加工或二次翻新后对商品的质量与品质有影响的话,商标所有权人对该商品的二次销售有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诉李某侵犯商标权案(案号:【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4号)是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的典型例子。


原告美国之宝制造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其于1989年申请注册了核定使用在打火机等商品上的ZIPPO注册商标。ZIPPO商标经过使用在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知名度。


二次销售正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李某是广州市越秀区富宇工艺品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先购买原告的ZIPPO光板打火机,然后在光板打火机上以激光镭射的方式雕刻花纹图案;同时,被告李某还委托包装公司为其加工制作带有ZIPPO标识的打火机木制包装盒、包装袋,用于包装上述自行雕刻了花纹图案的打火机,然后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购进原告的光板打火机后进行雕刻加工,加工后的打火机附着ZIPPO正品打火机原本不具有的图案、装饰,对打火机的整体外观做了较大的改变,已经构成实质性改变。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原商品进行加工并在包装上依然使用ZIPPO商标,势必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加工后的打火机依然是原告产品,被告加工后的打火机与原告在中国销售的其他型号雕刻图案的打火机也会混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被告对商标权人已售出的商品进行再加工和改装行为,ZIPPO商标所标注的商品在品质上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商品所有权人对商品的二次销售对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较大的影响,已构成商标侵权。


编辑:农美霞

主编:韦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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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倒卖真茅台也被市监局认定商标侵权? 微信公众号:知产库

2.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严打茅台加价销售”消息不实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3.倒卖茅台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真相原来是这样 红星新闻

4.周末特稿|商标权权利用尽与激活 微信公众号:知产力

5.商标权利能用尽,但边界在什么地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

6.【法官评案】购进商品后添加图案再销售不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 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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