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倒计时
- 今日已经过去小时
- 这周已经过去天
- 本月已经过去天
- 今年已经过去个月
最高法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意见》共34条,贯穿始终,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和“最小容忍”的指导思想。围绕依法严惩性侵犯罪和加大未成年受害人保护两个主要方面。 (新华网10月24日电)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对性侵幼女犯罪实行“最低限度的容忍”,是人类社会的底线共识,也是各国法律的共同选择。 然而,在我国性侵幼女未受制裁,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的犯罪活动却十分猖獗。 比如官员“嫖娼”未成年少女案,校园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案等。 无论是犯罪的情节还是相关的刑罚,都只是比最骇人听闻的还要骇人听闻。 比如,云南省大关县的官员郭玉池强奸了一名4岁的女童,这太不可思议了! 更不可思议的是,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仅判其有期徒刑5年,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还是“最低限度的宽容”,如果法律说可以做到而司法实践却做不到,不仅会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还会纵容强奸罪。伪装的未成年少女。 许多犯罪分子能够轻易逃脱法律制裁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强奸未成年少女罪的认定条件极为复杂; 众所周知,认定条件越复杂,自由裁量的空间就越大,给犯罪分子留下了法律的限制。 还有更多的后门。
与 14 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如何算合格? 过去,首先要看有没有“暴力、胁迫”等情况; 如果是自愿进行金钱交易,那就不是强奸,而是“嫖宿幼女”。 此外性侵幼女未受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称,“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情节严重,显然是轻微的,不被视为犯罪。” 最后,犯罪男子的年龄也很关键,因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被视为犯罪。”
你看,这么多条条框框,看似界限清晰,实则为权贵们预留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法律后门。 其中,嫖宿幼女罪最受舆论诟病,而“利用”罪最多的似乎就是官员。 试想,在一个连“嫖娼成熟妇女”都被禁止的国家,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该有多么荒唐? 这些年来,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不绝于耳; 该《意见》仍未废止,但规定“不得以是否给未成年少女财物作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问题在于“以金钱、财物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明知或者应知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未成年少女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未成年少女不是被强迫卖淫的,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以财物引诱的,是否还能以嫖宿幼女罪来判刑呢? 在大多数国家,任何与法定年龄以下的年轻女孩发生性行为都被定义为强奸,无论是否有金钱交易,无论是否自愿。 为什么我们还要“小心翼翼”地保留这么多合法后门呢?
性侵幼女罪的罪责应从保护幼女的角度来考虑,而不是总是站在父权制的角度为性犯罪者“着想”。 包括卖淫未成年少女罪,所有性侵未成年少女的合法后门都应该取消;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程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