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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XX公司证件
近期,“温州某企业发文禁止婚外情和出轨”“某企业回应发文禁止出轨和出轨”等词条频频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讨论,也推动了这浙江温州的企业走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热门
公司向员工发出通知 婚外情、出轨将被辞退
6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某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不忠行为的通知》,引发热议。 该通知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发布。 内容为: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弘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之爱、关爱家庭、全心全意工作的企业文化,禁止公司在职已婚员工在职。有“婚外情”和“出轨”。 被发现有“养小三”等不良现象的,一律开除。 希望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做一个没有出轨、没有小三、没有婚外情、没有离婚的好员工。 潜心努力,创造更高更高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6月12日,公司回应媒体称,该通知旨在倡导员工维护家庭和睦、工作稳定。 公告发布后,公司大部分员工表示支持。
6月13日,媒体联系到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想再回应,“我们想低调处理这件事,不想上热搜了。”
企业发布的该通知内容是否合理? 企业的管理边界在哪里? 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西安市民和律师,请他们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舆论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处理方式太极端了
市民高女士(24岁,工作1年):
这家民营企业提出的所谓“四不好员工”,或许正如他们所说,用心良苦,但将一系列仅在道德层面受到谴责的诉求延伸到员工身上,直接超出了法律保护的限度对工人,宣称“发现者开除”。 我认为矫枉过正,损害工人利益是不合理的。
市民胡女士(26岁,工作3年):
公司通知中的其他规定我能理解,但是要求是“不离婚”四——没有好员工,所以要求员工不离婚有点过分了,因为婚外离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正常的婚姻为什么不呢? 我认为这是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冲突。 “婚外情”和“小三”在道德上是被禁止的,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小三”会被解雇。
市民朱先生(29岁,工作6年):
总的来说禁止员工出轨合理吗,出发点是好的,符合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要求,但实施起来却不妥当。 首先,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人的行为规范是受法律约束的。 在这件事情上,公司用自己的规定来约束员工的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是违法和不合理的。 公司将手伸进员工的私生活是不合理和违法的。 其次,法律的作用是约束人的行为,是最低的行为准则,而道德则是对人要求更高的标准。 公司要求有点太高了,招数有点过激。
市民王女士(54岁,工作27年):
我觉得公司的制度要求不错,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弘扬社会正能量。 当然,这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说的,但我觉得因为这种情况就直接解雇一个员工,未免有些过于极端了。 毕竟,这只是个人道德品质的问题。 根据雇佣合同,他们不会被解雇。 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
律师声明
用道德标准衡量劳动关系不合法
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公司发布这样的通知更多是噱头,是变相炒作和营销,不是一个公司合理的管理制度,纯粹从法律角度看来 判断肯定是不合法的。 首先,由于劳动关系是法律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有依据,无论是在合同中还是在法律上。 就这家公司而言,它所说的婚外情、第三者、出轨等,都属于劳动者私权范畴。 这些权利与劳动关系无关。 一旦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最终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第二,所谓出轨、第三者、婚外情等等,都属于道德范畴,道德评价是社会评价的一个层次。 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就不能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双方的劳动关系。 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这样的约定,否则,用人单位绝对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员工情绪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公司一般无权干涉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表示,员工的情绪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企业一般无权干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只把出轨和婚外情开除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为这些事项与劳动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就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员工出轨、婚外情给公司形象和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个人隐私保护有界限,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杨盼盼律师表示,情感的选择和交流本身就属于个人隐私,员工的个人隐私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干涉。 而第1043条规定的文明家风,即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法律界限的,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 公司出台此项政策,立足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值得提倡。 但公司的政策是以发现“婚外情”为由,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婚外情”不构成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 如果企业以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行为。第一财经记者 杨志尧
热点新闻
禁止员工婚外情和不忠行为
企业管理的边界在哪里?
平心而论,这家公司发帖的出发点是正面的。 倡导已婚员工忠于家庭,夫妻恩爱,全心全意热爱家庭,全心全意工作。 这种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符合社会公德和主流文化的要求。 客观来说,维护家庭和睦,防止“后院火灾”,也有利于员工安心工作。 相反,从道德角度看,已婚员工因“婚外情”、“出轨”、“包二奶”等问题受到负面评价是对的。
但是,基于员工个人的私生活,一旦发现员工“婚外情”就开除员工的做法,未必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简单地说,员工发生“婚外情”确实是不道德的; 公司因此解雇员工可能是违法的。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也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 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却没有“婚外情”、“出轨”的规定。
为什么立法中没有规定发生“婚外情”、“出轨”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上述行为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不构成违法行为。 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员工的道德问题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价值的实现。 当然,考虑到员工的道德败坏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可以将其纳入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约束。
现实中,对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员工,有更严格的规定,但也不是全部免职。 如果是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或许,对于相关民营企业来说,发文禁止员工“婚外情”、“出轨”,已经站在了道德制高点,倍感底气和坚强。 但问题是,企业不是道德评价的评判者。 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员工之间的关系就是雇佣与雇佣之间的劳动关系。 企业为员工提供报酬,员工提供劳动。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成为员工的主人,甚至连员工的私生活都要“照顾”。
应当看到,人类社会普遍对两性之间的非婚姻关系采取越来越宽容的态度。 比如所谓的“通奸”,在大多数国家都是违反道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那些不符合主流道德观念的行为,可以劝阻和谴责,但不宜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市场经济有其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企业将自己视为职工的大家长、衣食父母,将触角伸入职工的私生活,也跨越了劳动关系的界限,可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 如果员工被非法解雇,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网友意见
网友htl8fed:个人和社会都分不清是非! 如果每个人都视而不见,闭上眼睛禁止员工出轨合理吗,社会风气就会变得更糟!
雪浪:我完全支持。 这样的人对婚姻不忠诚,对企业更不友善。
不浪漫的指责:这家公司做的很好,充满正能量。
网友6ft55k5:婚外情虽然不违法,但有违道德。 企业选人理念:有德无才,培养使用;
网友f7wpf14:私生活管太多不好。综合澎湃新闻、极目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