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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梁某某出生于2021年5月7日,同年6月随父亲白某某到家乡小洪村第一组(村组化名)定居。 其母姓梁,户籍不在本组。
近日,小红村一组开始制定2022年和2023年村组80亩土地集体收入分配方案,规定:
该群体中的小人口(未成年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
一是拥有本组户口,与户主(父亲或母亲)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
二是必须跟一家之主(父亲或母亲)的姓氏。
按照该方案,梁某某因母亲姓“梁”,母亲户籍不在小红村组,不符合分配条件,不能参与分配。
经多次交涉无果,其父白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孩子随母姓被拒绝分配村集体收入,请求:
1.废止2022年、2023年小红村小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第一条第二款;
二、责令小红村小组2022年、2023年集体经济收入共计上缴4396.39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某系被告小红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收益分配权。 此外,原告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选择随母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小洪村小组从宗族概念出发,在2022年和2023年的分配方案中,分配对象“必须随户主姓氏,即小人口(未成年人)必须不在小红村组。” “随父姓或随母姓”的内容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其拒绝原告参与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 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享有2022年和2023年的可分配额度。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被告人小洪村小组2022年、2023年《集体收入分配方案》第一条第二款,判决被告人小洪村小组向原告梁某某支付集体经济收入。 4396.39元。
法官的陈述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同意的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本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分配等事项。 重要内容。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有力手段。
但是,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章程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是法定权利,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民主投票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会议。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收益由全体村民平均分享和分配。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姓氏体现了血统、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 母姓在我国是有伦理基础的。 据此,原告在本案中选择随母姓梁孩子随母姓被拒绝分配村集体收入,符合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村民小组以宗族观念为由,对参与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姓氏作出限制性规定。 村代表会议程序虽然通过,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
(文中村组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