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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高级法院
2020年12月3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秦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受贿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秦对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检查并澄清
199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秦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销售、联合办学、资金结算、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8.2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5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具有收受多人财物、多次行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收受他人财物等加重情节。被告人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相同罪行,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