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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教师二次作案,“禁止就业”不是一句空话
新京报04.03 08:08
全文1530字,阅读时间约3分钟
刘玉婷(法律学者)撰文,何锐编辑,赵琳校对
又一起教师性侵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被“曝光”。
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在湖北咸宁一起猥亵儿童案的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通山县某小学教师邓某被其父母向学校举报其子女2014年猥亵行为。当时,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经查处未予处理,后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 2020年,邓利用职务之便再次作案。
随后,法院向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在辖区教职工限聘、强制报送制度、教师资格证书监督管理等方面落实职责和指导意见,保障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这种“跟进”的司法举措是很有必要的。
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整后,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规定“国家建立性侵、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行为信息查询制度,提供信息为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教育部也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对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平心而论,如果这些规定能够落实到位,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猥亵等行为,就可以提前“甄别”和“拒绝”。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本案中,邓某作案后,其父母找上门来,经过当时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的所谓“调查”,“大-尾狼”应该已经被发现了。 ,为了防患于未然,结果却是“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只有邓某被调到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
这种“敷衍”做法的后果是,向学生们伸出魔掌的邓某免于被绳之以法的“牢狱之灾”,也无需支付任何违法费用。 就业调查发现的“蛛丝马迹”,也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成为屡屡猥亵的不幸受害者。
当新的猥亵案“曝光”时,邓应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有关部门对邓某犯罪的查处,既是最新的犯罪活动,也是可能的“余孽”。 非礼罪虽是九年前的事,但根据刑法“本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为15年。
而且,像邓这样不悔改的人,如果因“猥亵多名儿童或多次猥亵”的恶劣情节被定罪猥亵被调离后再犯案,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邓践踏法律罪有应得。 严厉的惩罚。
当然,问责不能就此止步。 或许,从当时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的角度来看,“家丑不可外扬”,为了学校的名誉和受害者,邓的猥亵行为被“制止”,也可以保护“罪犯”。 老师错了”,但这种包庇行为后果不堪设想,触犯了法律和纪律。
有关部门在调查邓案的同时,要同时进行“一案两查”。 有关人员涉及包庇违法、违反党纪政纪的,也要严肃查处。 这也是回归正义的应有之义。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尽管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到两个高等司法解释的出台,各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为保护未成年人编织了一张法网从性侵,而是从邓的“恶行”掩盖,再次犯罪,仍然暴露出现行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制度的“漏洞”。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张军回忆,过去5年,29万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虐待、暴力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未成年人犯罪为“零”。 容忍”。
保护未成年人,法治永不止步。 对于此类案件,要厘清犯罪事实,严惩犯罪分子猥亵被调离后再犯案,完善包括“禁止就业”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让法律网络更加细化、全面化,“ seamless”,为未成年人打造更安全、更有保障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