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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书)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0-08 07:10:19 330 0

动物检疫防疫合格证在哪里公式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在防疫系统的APP里面查询。

办理流程: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动物防疫证如何办理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书) 第1张

开个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一、办理地点: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办理流程:

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

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

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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